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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 简要说明和使用状态参考图对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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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导语: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解释作用。在不考虑使用状态参考图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影响,会与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发生明显抵触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考虑使用状态参考图。供稿:罗丹





判决书原文请戳(2018)最高法民再8号在再审申请人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鼎盛门控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以下简称“电动收缩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2018)最高法民再8号】中:案外人谢植亮于2009年3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号为200930005896.2,名称为“电动伸缩门(欧雷克斯豪华型I)”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于2010年2月3日获得授权。2010年2月18日,谢植亮与华捷盛公司签订《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合同约定谢植亮将涉案专利以独占实施许可方式许可给华捷盛公司使用。2015年2月5日,华捷盛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称,鼎盛公司未经许可实施涉案专利,构成侵权。一、二审法院均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再审申请人主张, 将“领航4号LH004”号被诉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进行对比,可以看出两者的设计特点和门体具体部位的设计均相同,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再审法院认为:(一)如何确定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虽然一般应使用参考图“表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等”,使用“变化状态图”表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变化状态。但是,在侵权诉讼中也不宜仅以外观设计产品的图片、照片的名称为“参考图”为由,一概不考虑“参考图”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影响。其次,关于简要说明。如果不考虑使用状态参考图1、2对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影响,会与涉案专利简要说明发生明显抵触。综上,在使用简要说明解释图片所表示的产品外观设计的基础上,在确定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考虑使用状态参考图1、2中的内容。(二)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将被诉侵权设计“领航4号LH-004”电动伸缩门的图片与涉案外观设计的主视图和立体图进行对比,两者的相同点在于:两者整体均是由门框机头、门框及门框间的门排组成;门框机头均呈长方体,在上部设有正方形的显示屏,门框机头下部前侧脚柱为梯形内弧斜面,脚柱下端为四个脚轮,门框机头顶部为并排两个单层弧形瓦,弧形瓦呈前高后低波浪形,弧形瓦前端由两根针尖状圆锥体支撑,圆锥体穿透该弧形瓦,两根圆锥与弧形瓦下端、门框机头顶部形成“口”状中空;门框均呈长方体,门框顶部为一片单层弧形瓦及两根圆锥,外观形状与门框机头顶部弧形瓦与圆锥形状相同,门框下部前侧脚柱为梯形内弧斜面,脚柱下端为两个脚轮;两者的门框机头与门框之间的门排以及两个门框之间的门排的下端中央均有一个脚轮并且前部有一“V”形装饰条。两者的主要区别点在于:被诉侵权产品在门框机头与门排间多设置了一个门排立柱框,两者门框机头的液晶显示屏显示的内容不同。上述两项区别在产品外观设计中的比例很小,均属于局部细微区别。综上,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展开状态下的外观设计高度近似,在被申请人没有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足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相近似,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编辑: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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